正北方网讯(北方新报融媒体首席记者 刘晓君 实习生 闫 旭)8月23日,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。“2019年5月31日,《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由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,于9月1日起施行。这对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、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、改善住房品质和人居环境、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、发展低碳循环经济、建设美丽内蒙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。”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王根小在吹风会上说。
《条例》分为总则、一般规定、民用建筑节能、绿色建筑发展、法律责任、附则六章,共计63条。《条例》具有以下四个特点:顺应发展大势,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条例;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,实现全过程监管;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推广应用;明确激励支持措施,推动工作落实。
除此之外,《条例》将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”列为执行范围,基本涵盖了全区大部分居住小区开发项目;在太阳能应用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“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,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”、“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、学校、宾馆、游泳池、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,应当配置太阳能系统”;将建筑节能工程保修年限提高到了十年。《条例》规定“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,保修期为十年”。通过扩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,到2020年内蒙古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50%。
针对“绿色建筑的规模化推广,会不会对房地产价格造成影响,使房价升高?”这一问题,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戴军瑞处长回答说:“从近年来房地产调控实践看,影响房价的因素很多,有刚需也有预期问题,成因复杂。单单从绿色建筑性能提升对房价的影响看起来不大。”
据了解,通过规划引领、政策推动、法规保障,促进我区绿色建筑由点到面、由单体向规模化发展。截至2018年底,全区在建和竣工绿色建筑共2681项,3448万平方米,其中有70个项目801万平方米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,包括一星、二星、三星,涵盖居住建筑、公共建筑。